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大梁村明蜀新村******。
经营者:吕永洪,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实惠永红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