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102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永益联通合作厅,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宾馆旁)。
经营者:易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永益联通合作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