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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刑更2278号
案件名称王明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刑更2278号罪犯王明智,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江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第2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19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认为,罪犯王明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明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86分,累扣8分,最高扣8分。

罚金150000元该犯缴纳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325.84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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