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48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贾金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华。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