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78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区实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坤,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