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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圣井乐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400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圣井乐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某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40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章丘市某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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