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40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章丘市某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