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2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诚信楼服装超市,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幸福北路/div> 经营者:徐少雷。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金广制衣厂,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莲大北路****/div> 经营者:危常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诚信楼服装超市、佛山市禅城区金金广制衣厂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