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39号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罗高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顶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称心,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源县顶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