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98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保拉披科丽(PaolaPICC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年年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玉屏居委会东门街北125-2。
法定代表人:张焕章。
被告:谢府,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峰,广东联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云,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年年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谢府、陈涛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被告福清市年年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焕章、被告谢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府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