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iv>法定代表人:胡迤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4531元,由上诉人北京灵智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