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455号 原告:李谦驰,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陈波,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金丽典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上戌乡渔藤路**(第**)。
法定代表人:夏琦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洪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渔藤路******iv> 法定代表人:夏琦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洪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夏建跃,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郉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谦驰与被告吴陈波、温州金丽典家具有限公司、温州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洪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李谦驰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谦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谦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