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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享科通讯设备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7民初9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享科通讯设备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享科通讯设备经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9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享科通讯设备经营,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2MA675PAR4R。

经营者:高九永。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享科通讯设备经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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