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2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明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村大圆街****。
法定代表人:杨明贵。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明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