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1号 原告:林振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秀英,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振丰与被告闫秀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林振丰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闫秀英赔偿原告林振丰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林振丰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振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