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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华浩五金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61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华浩五金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华浩五金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华浩五金店,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8EXQ2U。

经营者:周艳华,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华浩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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