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670号 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伊高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
经营者:蔡双福。
被告:开平市融邦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后溪长腰冈**-5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吴声荣。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伊高建材经营部、开平市融邦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因各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