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首均、李勇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刑终105号
案件名称江首均、李勇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首均;李勇;陈恒超;金峰;李尚清;杨发科;张有刚;苏细周;李君生;赫连彦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刑终105号抗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首均(绰号小金金),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俊,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又名李小勇、李启明),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德永,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吴扬洋,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恒超(小名小兵兵),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峰,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尚清(绰号小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公卓,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发科(绰号马儿),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捕前住贵州省平坝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有刚(曾用名张群海,小名阿海、小张),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苏细周(绰号小求、老秋),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君生,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赫连彦秋,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首均、李勇、张有刚、杨发科、苏细周、李君生、赫连彦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尚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陈恒超、金峰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江首均、李勇、陈恒超、金峰、李尚清、杨发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