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20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凯旋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 法定代表人:易方来。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凯旋来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