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凫铺综合大市场**。
经营者:魏正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
2019年8月2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