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024号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蓓蓓,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陈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蓓蓓、陈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与被告金蓓蓓、陈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金蓓蓓、陈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