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859号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武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斌,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中鲜虾蟹城餐馆,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自然社区**综合楼2、3、4号门面。
经营者:谢勇军,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中鲜虾蟹城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