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54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化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583961927。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蒋孟延(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木兰镇祥锋一分利超市,住所地虞城县营廓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1ATN3X9。
经营者:孟祥锋,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虞城县。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虞城县木兰镇祥锋一分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双方已和解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