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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蔡启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民初1596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蔡启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蔡启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59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启珊,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蔡启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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