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兴街兴萍土产杂品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新兴街**/div> 经营者:张炳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兴街兴萍土产杂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