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61号原告:广州市钜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永福路**广州市花都广星电声配件厂(部位:******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传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怡,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1。
经营者:邓冬梅,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肇伟,广州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钜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7××××.9)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钜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钜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