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78号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百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量必达智能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焕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林福铨诉被告深圳市一百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福铨申请将其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6月23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林福铨负担。
原告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