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渝05民初794号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上岭路**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15157108C。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驰邦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附**,注册号50090160537914,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利,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大兴路65路,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2********。
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驰邦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3437136号“玉柴”;
2.判决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69631.33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3333.3元;
4.判决被告在《重庆日报》《重庆商报》等报纸向原告登报道歉;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1312021、3437136、3437133、16300996号“YC、玉柴、YCyuchai、YC玉柴机器YCDIESEL”商标是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专有权的商标,原告是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也拥有使用和维护上述商标权的权利。
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218号附175号店面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贴有“YC、玉柴、YCyuchai、YC玉柴机器YCDIESEL”商标汽车配件产品,随向当地工商局投诉,进行查封,查封“玉柴”相关汽车配件一批,价值208894元。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特依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驰邦汽车配件经营部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第3437136号“玉柴”商标;
二、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驰邦汽车配件经营部赔偿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当日支付(账户名称:任巧燕,开户行:招商银行瑞天支行,账号:62142502********);
三、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12元,减半收取1062.06元,由原告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及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