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7320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三利酒店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附**。
经营者:王连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三利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区三利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