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0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文昌街党校后院。
法定代表人:温荣修,该园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秀芳,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该园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汉族,1994年8月19日,系温荣芳女儿。
清华大学与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