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21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如意宝贝服装店,住,住所地:惠州华贸天地商场/div>经营者:程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如意宝贝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如意宝贝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申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应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差额1000元退还给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应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