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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2588号
案件名称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王永波;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2588号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下铺自然村6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78419497L。

法定代表人:赖明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玉龙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5B3H3F。

法定代表人:苏贵梦。

被告:王永波,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

法定代表人:银鑫。

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王永波、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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