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初44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廉城直通车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经营者:苏考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廉城直通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525元。
审 判 长 孙 杰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梁建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