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065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恒盛茶酒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柯木塱市场商业街**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T。
经营者:颜×××。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恒盛茶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