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84号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众创空间**。
法定代表人:刘康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小吕村西南iv>法定代表人:张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波,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北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