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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浩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702民初5329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浩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浩泰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2民初532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炜钧,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浩泰大药房。

经营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K。

经营者:杨子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江城浩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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