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21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圣坊百货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久兴批发市场购物中心一楼8号门内第一家,店铺名美圣坊日化。
经营者:孙芳。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圣坊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