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刑终425号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轩,男,1956年11月0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商丘市,住梁园区。
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晨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金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豫140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
马金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金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擅自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六个养生核桃”的外包装箱以及内部罐体,并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以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雇佣人员生产名为“顺百利六个养生核桃”的植物蛋白风味饮料,并出售给湖北道县新启点商行2000箱,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4000元。
案发后,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该厂尚未出售的同一产品516箱,内部罐体58650个。
经查明该批“六个养生核桃”产品侵犯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专用权。
经核实已销售的“六个养生核桃”以及扣押的罐体等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9万余件。
案发后,马金轩积极赔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马金轩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周玉华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马金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指控的罪名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马金轩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
马金轩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马金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2.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六个养生核桃”成品、外包装箱以及内部罐体,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马金轩上诉称量刑重。
辩护人辩护意见与马金轩上诉理由相同。
二审期间,马金轩的亲属代为缴纳15000元罚金,有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予以证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再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上诉人马金轩积极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取得谅解,二审又能积极缴纳剩余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马金轩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重的辩解意见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及第二项,即被告人马金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六个养生核桃”成品、外包装箱以及内部罐体,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马金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