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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魏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执546号
案件名称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魏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魏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浩然高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胜,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魏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8日、5月20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胜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及证券持有信息,并于2019年1月7日冻结了魏胜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的余额1526.51元,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魏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2019年8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魏胜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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