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浩然高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胜,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魏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8日、5月20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胜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及证券持有信息,并于2019年1月7日冻结了魏胜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的余额1526.51元,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魏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2019年8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魏胜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