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9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金喜服饰店,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尚元******/div> 经营者:李刚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新华区金喜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