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29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春浩,男,1992年5月1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鸥与被告季春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李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