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18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高世平平价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与永安路十字向南50米。
经营者:高世平。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高世平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