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上渡口**/div>经营者:涂开明。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银行存款41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