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5022号亚莲好时达工业区六栋2楼4楼5楼。
法定代表人:胡定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