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和谐之家超市,住所,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标牌为“三兄购物广场”。
经营者:王玉琴。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5年10月1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和谐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诉讼费324元。
2019年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王玉琴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玉琴名下银行存款4374元,在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24元、案款4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