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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2民初8346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兰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83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霞,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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