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560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微,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