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05号 原告: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工业园柳树埫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懋,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
法定代表人:程仁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瑞康药店,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柯爱华,经理。
被告:襄阳市万家好大药房,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冠源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经理。
原告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瑞康药店、襄阳市万家好大药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