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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6234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3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西园坊大街**之一101负责人:周林。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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