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3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西园坊大街**之一101负责人:周林。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宫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