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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29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蔡智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299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智文,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蔡智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朱振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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