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299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智文,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蔡智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朱振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