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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民初611号
案件名称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汤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11号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周列,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为547.5元,由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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